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龍選任辯護人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7年7月1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請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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