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632號抗告人 黃展昭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蓁珍 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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