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黃麗明已死亡,聲請人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