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916號聲請人 劉沈 寶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秀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皆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