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9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總毛重貳點陸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4顆(其中2顆於鑑驗中用罄,驗餘總毛重2.689公克)。惟被告上揭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21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述查扣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3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9月21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49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圓形錠物品4顆(其中2顆於鑑驗中用罄,驗餘總毛重2.689公克),業經鑑定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誤,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6年2月7日管檢字第0960001173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行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銷燬之。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