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許秋滄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 胡秀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7日命原告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通知業於108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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