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741號聲請人 張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宜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並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聲請人張紋祥與相對人蔡宜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