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上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即被告 詹哲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被告曾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以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然被告又於108年7月29日具狀上訴(參見上訴狀首頁所載之基隆監獄收文戳章),則其上訴顯不合法,按諸首開說明,並應由本院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育義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