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宜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恩弘林棟樑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伍仟壹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佰零伍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佰零伍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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