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民國103年7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謝文璋於民國10
2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文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定各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已於102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941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4月16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