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子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邱子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2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