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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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建和 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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