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廖家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廖家良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設備租賃合約,核該合約第條第⒈項有關契約終止及喪失期限利益之規定,聲請人應事先於合理期間以催告相對人後,始生期限利益消失之效力。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催告函係送達至相對人陳信全之居所地「屏東縣○○市○○路○○○號」,且非由本人簽收,要難謂債權人之催告信函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廖家良。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將催告通知函重新送達至債務人公司所在地「屏東縣○○市○○里○○○路○○○號」及其法定代理人廖家良戶籍地「臺中市○○區○○里○○街○○巷○○弄○號」,並應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聲請人於108年
8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對相對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廖家良已為合法催告通知,是系爭租賃合約期限利益喪失要件尚無從推知是否生效,是以,本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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