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李述勇 被告 莊乾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