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497號聲請人 侯德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經查票號CR00000000號本票到期日更改未經依法簽名或蓋章(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請表明該本票之正確到期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