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聲明人鍾 吳双鳳
吳妙丹 相對人 徐添發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均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鍾3吳双鳳及吳妙丹等2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徐添發之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5月29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聲請拋棄繼承狀、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93年5月29日死亡,而聲明人分別為被繼承人姊妹,且聲明人均自承於93年5月30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有其等所提出之陳報狀(本院卷頁17)為證,並於107年7月10日到院陳述屬實(本院卷頁29-32),參以其等之母 吳石妹 與兄弟 徐進發徐清發 業於93年6月28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3年度繼字第513號卷屬實等情。本件聲明人等卻遲至107年6月4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收狀收文章在卷可證(本院卷頁4),從而其等之拋棄繼承顯因已逾期而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照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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