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子綸 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子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子綸(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在案,而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犯上開重罪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亦屬重刑,然不甘受罰、脫免逮捕為人性之常,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再參酌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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