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吳黃玉枝 即龍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上訴人 邱鈺惠 即利昇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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