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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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昆山華榮紡織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偉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陸拾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計算式:原告起訴時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
32.077元;美元268,247元×32.077=新臺幣8,604,5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叁拾玖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