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張文德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文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判2次)│├────────┼─────────┼──────────┼─────────┤│犯罪日期│105.09.22、│105.09.26│105.04.11、│││105.10.07││105.09.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556號│字第26556號│字第2757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1428號│1428號│12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11.08│106.11.08│106.09.2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判││1428號│1428號│12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11.24│106.11.24│106.11.17││││││(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272號(編號1│字第18272號(編號1│字第18544號(本件已│││、2已定刑4年,刑期│、2已定刑4年,刑期│定刑6月,刑期109.│││106.11.24-109.10.│106.11.24-109.10.│10.17-110.4.16)│││16,羈押105.10.17│16,羈押105.10.17││││-106.11.23)│-1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