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大友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1月
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表: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吳祥國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6月30日│35,000元│AD一五二五五七│大友││1││潭分行│││二│汽車││││││││材料││││││││行│├─┼─────────┼─────────┼───────────┼────────┼────────┼──┤│00│益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6月20日│113,743元│AD一五四四三二│大友││2│ 司余豪金 │潭分行│││八│汽車││││││││材料││││││││行│├─┼─────────┼─────────┼───────────┼────────┼────────┼──┤│00│ 蔡美雲 │龍潭農會│105年6月30日│34,100元│FA九二三0九五│大友││3│││││二│汽車││││││││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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