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0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惠珠│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56%│││763063││2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惠珠│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6%│││167333││2月2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惠珠於民國104年0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
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3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790,055元正未給付,其中763,063元為本金;26,935元為利息;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惠珠於民國105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9日止累計173,873元正未給付,其中167,333元為本金;6,44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