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6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9年12月15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797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8年7月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79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