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沙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曾金福
被   告  曾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03年度沙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
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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