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丙○○
黃明義 即私立建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872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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