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11月上旬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531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5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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