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與編號3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4所減之刑與附表5、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中旬,起迄於95年12月8日間止犯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而附表編號1、2、5、6所示之罪業經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減刑確定在案,爰併聲請附表編號1至編號
3及附表編號4至編號6所示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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