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原告 陳穎萱 被告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5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