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68號原告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昭文 律師被告合晶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郁品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未臻明瞭,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