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47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何居憲 即技鼎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票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414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利率││││(新台幣)││││├──┼──────┼─────┼──────┼─────┼─────┤│001│99年5月12日│100,000元│99年5月13日│DD0000000│年息百分六│├──┼──────┼─────┼──────┼─────┼─────┤│002│99年6月5日│100,000元│99年6月7日│DD0000000│年息百分六│├──┼──────┼─────┼──────┼─────┼─────┤│003│99年6月12日│100,000元│99年6月14日│DD0000000│年息百分六│├──┼──────┼─────┼──────┼─────┼─────┤│004│99年7月5日│100,000元│99年7月6日│DD0000000│年息百分六│├──┼──────┼─────┼──────┼─────┼─────┤│005│99年8月5日│100,000元│99年8月6日│DD0000000│年息百分六│└──┴──────┴─────┴──────┴─────┴─────┘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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