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 律師
陳長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韻容 律師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萬665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71萬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雖以其人力不足為由,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之同年1月28日(即農曆過年前最後上班日)具狀請求本院改定言詞辯論期日,惟本院曾於110年11月19日合法通知被告應於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0分到場行第一次言詞辯論,乃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見本院訴字卷第19頁),本院慮及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不小,宜再予被告到場進行防禦之機會,因而當庭改定於111年2月9日下午2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並於同年1月18日合法通知被告。是被告早於110年11月19日即已知悉本件訴訟繫屬,而有充足時間準備及因應出庭事宜,且111年1月18日至2月9日,扣除農曆年假,其間長達2周,亦足供被告決定究由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另行委任他人到場,要難以上開事由,資為其不到場之正當理由。基此,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公司於109年4至8月,承攬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工程,約定工程款各為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495萬2,956元。嗣後伊公司依約完工,惟被告僅給付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之工程款其中210萬元,尚欠285萬2,956元未為給付。被告另於109年8、9月間向伊公司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零件,價金共66萬8,496元,亦未據被告給付。以上金額合計352萬1,452元,扣除被告於109年11月至110年4月陸續給付之138萬787元,伊公司尚得依兩造間之承攬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給付214萬665元等情,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對原告聲請本院所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1490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其異議意旨僅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嗣後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付狀況表、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報價單、維修服務報告單、電子發票及如附表二所示零件之報價單、電子發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除具狀提出異議,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外,並未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所辯自無足採。則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其工程款及買賣價金共214萬665元,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承攬及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其214萬66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一:
┌──┬───────────────┬────────┐│編號│項目及單號│金額││││(新臺幣)│├──┼───────────────┼────────┤│1│樺緯輪一號/二號機電大修、樺緯│358萬4,411元│││輪一號/二號機電大修追加零件││││單號:KS96205││├──┼───────────────┼────────┤│2│發電機檢修│12萬6,000元│││單號:KS96392│││├───────────────┼────────┤││發電機檢修│19萬9,500元│││單號:KS96527││├──┼───────────────┼────────┤│3│發電機控制螢幕CPU故障檢修│23萬3,100元│││單號:KS96420││├──┼───────────────┼────────┤│4│噴油嘴安裝及調整│15萬5,400元│││單號:KS96440││├──┼───────────────┼────────┤│5│增壓器故障檢修│31萬5,000元│││單號:KS96391││├──┼───────────────┼────────┤│6│增壓器故障檢修│33萬9,545元│││單號:KS96506││├──┴───────────────┴────────┤│合計:495萬2,956元│└───────────────────────────┘附表二:
┌──┬───────────────┬────────┐│編號│項目及單號│金額││││(新臺幣)│├──┼───────────────┼────────┤│1│零件(噴油嘴)│22萬2,832元│││單號:10C017042││├──┼───────────────┼────────┤│2│零件(噴油嘴)│44萬5,664元│││單號:10C017099││├──┴───────────────┴────────┤│合計:66萬8,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