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76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告 林岱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978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並自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