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一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呂一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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