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號抗告人即原告 普安堂 代表人 李鶯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