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67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壹、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4000685號〕。
貳、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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