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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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政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政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童政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1月2日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7.21│104.07.23│103.07.3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偵查(自訴)機關│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年度案號│第27562號、104年度毒偵│第27562號、104年度毒偵│第2756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264號│字第3264號│字第32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事實審││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判決日期│105.03.09│105.03.09│105.03.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104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交易字第257號││├────┼───────────┼───────────┼───────────┤││判決│105.06.29│105.06.29│105.06.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5年度執字第11894號│105年度執字第11894號│105年度執字第11894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新臺幣500000元)│(併科新臺幣400000元)││├─────────┼───────────┼───────────┼───────────┤│犯罪日期│104.03.23│104.07月中旬│104.07.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104年度偵字第1864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865號│第865號│第865號││├────┼───────────┼───────────┼───────────┤││判決日期│105.09.14│105.09.14│105.09.14│├────┼────┼───────────┼───────────┼───────────┤││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判決││第865號│第865號│第865號││├────┼───────────┼───────────┼───────────┤││判決│105.10.06│105.10.06│105.10.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105年度執字第15787號│105年度執字第15787號│105年度執字第15787號││├───────────┴───────────┴───────────┤││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