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621號
聲請人 施淑美
相對人 吳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律師費,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惟相對人具狀表示「不願意調解」,此有相對人民事答辯狀1份在卷可稽。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