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送達並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送達並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