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0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被告 劉立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因被告送達並不合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3月7日上午10時20分於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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