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呂維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文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3月31日│23,300元│KU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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