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6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薛混仁 債務人 銘宏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周銘鴻 人8號債務人 呂秩嘉
7號債務人周庭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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