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3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康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
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上開請求,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所簽署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電腦帳務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何反證推翻,是
原告之請求應認實在有理。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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