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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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張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被上訴人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被上訴人 黃淑琴
黃淑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上訴人 謝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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