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原名: 饒再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新臺幣(下同)410,000
元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99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9月
10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由聲請人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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