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上訴人 蕭竣鴻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57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1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蕭竣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鄧振球法官黃斯偉法官莊松泉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