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23號
原告 顏冠綸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先定期命補正。經查,依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6月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