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 徐源徽
劉美辰 徐愷蔚 徐碩駿 吳怡慧 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 (JULIARUIZHE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等請求金額核定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位所示,各應徵收裁判費如附表第一審裁判費欄位所示(如原告等欲合併繳納以節省費用,則推由一人繳納本件訴訟全部裁判費8萬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請求金額第一審裁判費1徐源徽168萬9866元1萬7731元2劉美辰395萬5957元4萬204元3徐愷蔚52萬5198元5730元4徐碩駿102萬9897元1萬1197元5吳怡慧107萬3513元1萬1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