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49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濬謙 (原名: 蔡騰旭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壹拾
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柒萬貳仟
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