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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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受刑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准予受刑人提出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受刑人並於同日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因受刑人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業經判決確定,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花檢博丙八九執助字第四六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德警分刑字第九0五五號函及函覆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一份在卷足憑,復經通知具保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此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按,受刑人顯業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