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6號受罰人即聲請人黃金標相對人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標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下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黃金標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經相對鴻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鈞建設公司)選派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100年11月18日聲明同意就任等節,有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一份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1年3月1日、3月26日始檢齊相關資料陳報至本院,並於同年4月5日具狀向本院表示前揭陳報內容係欲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之意,有該等呈報狀在卷可稽,則受罰人既早於100年11月18日同意就任清算人,卻遲至101年間始聲報清算人之就任,顯已逾公司法第83條第1項之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其遲誤之情狀,裁處受罰人4,000元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