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4年度繼字第1415號事件卷。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 王彩霜 之債權人,為瞭解王彩霜之遺產清冊資料,並提出債權文件、本院家事法庭函文為憑,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